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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11月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8-08 14:32 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核心摘要:近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近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据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从源头减量、明晰责任、便民服务、规范运输、科学处置、宣传引导等方面明确各项措施与要求,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规定的出台旨在推进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要求推进绿色低碳建造,推广装配式建筑、全装修成品住房、绿色建筑,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标准、工艺、设备、材料和管理措施等方式,实施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诚信评价体系以及建设工程省级评优评先条件,并对达到建筑垃圾减量化要求的单位给予奖励。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源头减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工程设计、提高设计质量,从源头上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提高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使用要求。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相关措施和要求纳入监理范围。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体系,在产业、财政、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此外,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村(居)民自建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也可以堆放到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再由管理责任人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处理;区分是否实行物业管理的情形明确具体管理责任人,并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明确堆放地点,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等义务。
 
据悉,规定的出台,对填补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空白、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维护海南自由贸易港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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