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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明确申请条件、筹集途径

发布时间:2024-07-30 09:48 来源:网络转载

核心摘要:郑州发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禁止上市交易、限定价格和面积

7月2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运营公司回购),面向该市市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下同)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在筹集途径方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新建包括: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土地(公交场站、地铁上盖等),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收购的存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收购的存量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在申请条件方面,《管理办法》指出,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申请人应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取得本市市区户籍不满3年的,须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6个月以上;二是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三是其他需满足的条件。对于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或由运营公司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收购;四是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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