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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意见,郑州房地产市场将迎新举措

发布时间:2024-05-10 14:43 来源:

核心摘要:事关“保租房”!郑州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建设网讯 5月8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对《郑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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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官方网站

通知显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未婚为申请人本人,已婚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租住项目所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房;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障性租赁住房(含人才公寓)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向产权单位(运营机构)提出续租申请。

租金方面,通知显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确定,租金价格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为同一项目的租金不低于人才公寓标准。

同时产权单位(运营机构)不得私自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据了解,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结算费用。一是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二是续租申请和动态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三是拖欠租金拒不整改的;四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饲养宠物的。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一是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二是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房屋用途的;三是在承租房屋内从事或存在违规违法活动的;四是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信用承诺应当退出承租房的。

此外,承租人违反国家、省、市和本通知有关规定,采取隐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违规使用房屋的,收回所承租房屋,产权单位 (运营 机构)有权追缴优惠部分租金,自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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