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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节约用水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3-22 06:55 来源:

核心摘要:3月20日,国务院公布《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节约用水行政法规,《条例》作为节约用水领域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全面性的法规,是推动城市节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城市节水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3月20日,国务院公布《节约用水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节约用水行政法规,《条例》作为节约用水领域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全面性的法规,是推动城市节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城市节水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国务院
 
《条例》有总则、用水管理、节水措施、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五十二条。它对用水的全过程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并有明确规定,内容涵盖用水规划、定额制定、计量和供水等各个方面。
 
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节约用水是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根本措施。为此,《条例》明确,国家厉行节水,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水义务。
 
针对一直以来城市节水管理停留在支持、鼓励、指导、引导等层面,缺乏监督检查依据、约束力不足等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明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城市节水工作。
 
长期以来,各地无计量粗放用水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有些农村地区农业灌溉计量用水普及率偏低,“用水多少一个样”严重制约了用水主体的节水积极性和参与度。针对这一突出问题,《条例》要求,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明确,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国家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条例》规定,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禁止新建并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水产业项目。
 
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关于节水措施,《条例》明确,国家加快推进农村生活节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集聚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等(以下统称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建设供水、排水、废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设施,推动企业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的统筹,将节水要求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器具。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
 
违法成本低是影响法律执行效力的关键因素。为此,《条例》对侵占损毁用水计量设施的行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标就运行的行为、高耗水工业企业超定额用水未按期改造的行为以及特殊工业用水未回收利用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从而有效保障了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使节约用水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以及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条例》明确,国家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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