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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范房屋租赁的“二房东”行为,禁止“房中房”

发布时间:2024-03-17 07:49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深圳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转租和受托经营房屋租赁行为的通知》,以规范“二房东”行为,规定,通过转租或者受托经营方式开展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转租住房数量达到十套(间)及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屋租赁”;为防止“房中房”,规定,禁止住房租赁...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深圳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规范我市转租和受托经营房屋租赁行为的通知》,以规范“二房东”行为,规定,通过转租或者受托经营方式开展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转租住房数量达到十套(间)及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屋租赁”;为防止“房中房”,规定,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将原始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等。
 
 
新规涉及住房租赁行业全流程,从备案、登记、纳入监管、租金监测等,将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权利和利益。
 
《通知》明确了规范重点对象:“二房东”。规定,通过转租或者受托经营方式开展业务的企业、机构和转租住房数量达到十套(间)及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屋租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通知》强调,加强租金与押金的资金监管。要求,房屋租赁企业(含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应按规定与银行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押金,且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三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一个月的,对超过部分的资金,由银行监管。
 
《通知》规定,禁止住房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将原始设计的房间再次分割改造为“房中房”对外出租等。
 
《通知》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定,房屋租赁企业和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的自然人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明确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企业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限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者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从所有发布渠道上撤销。
 
业内人士认为,深圳这一举措,能进一步规范深圳租赁市场租赁行为,确保深圳租赁市场能实现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发展,切实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规定租赁备案,非常适应当前深圳的租赁情况的,可以更好地规范二房东;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让租客在选择房源时得到更广泛、多渠道的信息,减少信息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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