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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3-11-23 10:33 来源:中房网

核心摘要:11月17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合肥闭幕。据悉,此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该条例共27条,对土地监督检查作了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日前,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合肥闭幕。据悉,此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土地监督检查条例》。该条例共27条,对土地监督检查作了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加强土地监督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检查工作。界定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土地监督检查职责范围,明确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审计、林业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土地监督检查有关工作。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有利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督,严格查处耕地违法行为,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为了加强土地监测与监管,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土地违法行为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聘任信息员、协管员,协助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土地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现其经营管理的土地范围内存在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同时,建立网格化土地监管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划分网格,明确管理责任和人员,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此外,条例规定了土地督察制度: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督察制度,以及土地督察的形式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可以通过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下达督察意见书、约谈有关负责人、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等方式行使土地督察权。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开展土地督察工作,相关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土地督察工作,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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