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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了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12 08:26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铁路局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标准》中对施工管理、隧道工程、桥涵工程等涉及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可作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国家铁路局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标准》中对施工管理、隧道工程、桥涵工程等涉及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可作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标准》明确规定,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审查的;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即投入使用的;生产生活区选址未经勘察及安全评估的;场区内使用货车或报废客车载人的。
 
《标准》明确规定,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的;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的;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的;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未配置应急备用电源、抽排水设备的;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后仍违规作业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的;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的;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撤离人员的;复杂地质隧道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后,未采取加强设计措施的;内燃机车、自轮式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隧道内作业未安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标准》明确规定,桥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水上作业平台、围堰、沉井等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按设计施工,施工期实际水位高于设计最高水位;围堰或沉井出现漏水、翻砂涌水、结构变形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超过8m(含)高墩施工过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浇筑速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现浇梁支架、移动模架、挂篮等非标设备设施未经专项设计,未经预压、试吊等现场试验验证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方案拆除;支架地基承载力不足的。
 
另外,《标准》明确规定,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基坑或开挖深度超过5m(含)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施工、变形监测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者基坑监测变形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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