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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房地产经纪服务不允许混合标价、捆绑收费

发布时间:2023-07-12 07:07 来源:

核心摘要: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河南省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公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日前,河南省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公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实施细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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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从加强从业主体管理、规范服务收费、加强交易监管、反对市场垄断、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监督管理措施等七个方面,明确提出二十七条具体监管措施。
 
针对当前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利用房源客源优势收取过高费用、未明码标价、捆绑收费、滥用客户个人信息等问题,《实施细则》要求,加强房地产经济机构备案管理,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
 
《实施细则》强调,规范服务收费。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交易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收费,不得擅自拆分或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标明的费用。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开具发票。
 
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合理降低住房买卖和租赁经纪服务费用。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分档定价开展情况纳入经纪行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
 
《实施细则》要求,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明确,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购房款应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将经纪服务费用纳入交易资金监管范围。
 
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实施细则》反对市场垄断,强调房地产互联网平台不得强制要求加入平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统一的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干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主决定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互联网平台、相关行业组织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
 
《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互联网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便利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收集个人信息和房屋状况信息,不得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
 
为加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提出,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日常巡查、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经纪机构服务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检查中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取消网上签约资格、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进行处置。涉及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范围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失联、长期不营业等异常行为的,及时抄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建议纳入经营异常名录。
 
要将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纳入当地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范围,依法查处“黑中介”、侵犯个人信息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和案例。
 
要当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及时将有关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对严重失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联合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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