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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新政

发布时间:2023-05-20 07:47 来源:

核心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安全,日前,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联合发布《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安全,日前,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联合发布《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办法》规定,交易资金监督机构或交易当事人应在商业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符合条件的交易资金监督机构。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交易当事人对未纳入监管的交易资金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交易当事人应与交易资金监督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监管资金及利息的划转或退回条件、方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对资金监管过程中存在风险的承担方式等。交易当事人将监管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后,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应向当事人开具资金监管确认书。
 
《办法》强调,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且交易当事人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选择符合条件要求的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办理资金监管。
 
交易当事人选择商业银行为交易资金监督机构的,若交易房屋在监管银行尚有未结清抵押贷款的,交易当事人可选择同一商业银行办理存量房资金监管;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便利,开通权属转移及抵押登记合并办理业务。
 
《办法》规定,存量房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应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支付的对象按监管协议约定执行。
 
《办法》要求,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应制定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制度措施,切实提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安全性、便捷性、时效性,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不得侵占、挪用、滞留资金,不得收取任何资金监管服务费用。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交易当事人告知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并协助交易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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