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下发《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强调,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全面推广保函(保险)
●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
●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
●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
据了解,当前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在执行中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部分招标人强制要求缴纳现金保证金,或指定出具保函、保险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损害了投标人、中标人选择交易担保方式和担保机构的权利;部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存在超限收取或超期退还保证金的情形,有些保证金长期滞留,影响市场主体资金回笼;部分地方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办理流程还比较繁琐,费用较高,增加了投标人、中标人招标投标交易成本。
为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通知》重点从规范交易担保行为、推广保函(保险)应用、规范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完善担保服务体系等7个方面,对招标投标领域担保制度进行了规范。
《通知》要求,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通知》要求,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通知》要求,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通知》要求,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
《通知》要求,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
《通知》要求,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
《通知》要求,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