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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政:不得借古树名木认养从事商业活动

发布时间:2020-11-10 07:46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四川省绿化委、四川省林草局、四川省住建厅印发《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明确规定,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认养方的正常管护措施。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日前,四川省绿化委、四川省林草局、四川省住建厅印发《四川省古树名木认养办法》,明确规定,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认养方的正常管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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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认养是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一定程序以捐赠资金的方式保护古树名木的行为。
 
《办法》规定了认养形式:
 
认养方可以指定认养特定的古树名木,也可以捐资认养非特定的古树名木。
 
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认养方可以单独认养,也可以联合认养。多人同时有意向认养同一株古树名木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采用竞拍方式确定认养方。
 
单位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000元。单位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
 
个人指定认养一级古树或名木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3000元;指定认养二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1500元;指定认养三级古树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500元。个人非指定认养的,每株每年不宜低于200元。
 
《办法》规定,古树名木认养的期限至少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认养期满后认养方有优先续认养权。
 
《办法》明确,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探视权。认养对象处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且认养方为个人的,认养期间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门票。
 
认养方对认养对象拥有监护权。认养方发现所认养的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相关责任方尽快落实保护措施。
 
个人捐资认养一株古树名木可视为认养人在认养年度内完成义务植树尽责任务。
 
认养对象需要移植、采伐或存在失管、濒死、死亡等情形的,被认养方应及时告知认养方,认养方有权要求更换认养对象直至认养期满。
 
《办法》特别强调,认养方不得借认养古树名木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认养对象保护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广告牌等,不得干涉被认养方的正常管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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