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1月8日,记者从新乡市住建局获悉,《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近日相继通过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8日,记者从新乡市住建局获悉,《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近日相继通过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9条,聚焦关键问题,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小切口特点,前瞻性地处理保护中的辩证关系,守护人民群众的乡愁记忆,进一步强化对传统村落的保护。
近年来,新乡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系统高效推进,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已有40个村落列入省级以上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其中16个传统村落列入国家级保护名录。
《条例》要求,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在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基础上建立市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实施挂牌保护。申报传统村落的,要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
《条例》规定,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明确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传统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且无法定继承人或者合法代理人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筹资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条例》明确,保障原住村民的合法权益,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村民房屋,确需保护不宜改建、扩建,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村民可以将宅基地退回村集体后,依法重新申请宅基地。鼓励、支持传统村落村民依法以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传统建筑、房屋、资金、劳务等入股的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来源:河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