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路侧停车欠费几块钱,却要被处以数百元罚款,这一曾经在不少城市实施的管理措施,本文以两起典型案例,给各地城市停车管理、行业运营带来现实启示。
中华建设网讯 (通讯员 顾大松 李敦敦)路侧停车欠费几块钱,却要被处以数百元罚款,这一曾经在不少城市实施的管理措施,先后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视野。
一次是针对北京停车条例:没有完全取消罚款,只是补上催缴环节、调整罚款上下限;另一次针对某经济特区条例,则直接明确,合法停车只是不交停车费,不适合设置行政处罚。
同样是处理“停车不缴费”,两份审查意见结论差别很大。背后不是简单的罚多罚少问题,而是地方立法路径、收费属性、法律关系定位带来的制度差异。读懂这两起典型案例,也能给各地城市停车管理、行业运营带来现实启示。
北京案例:罚款制度保留,但程序和处罚力度要改
早些年,北京《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曾规定,停车人不缴纳道路停车费,管理部门可以一边催缴,一边直接处以200元罚款。这一条款曾引发争议:有的欠费仅仅1元,就要面对200元处罚,不少人提出质疑。
2020年,有学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审查建议,指出这套规则存在三处现实问题:第一,不能不问原因就处罚。车主没缴费,有可能是系统故障、支付失败、操作失误,不一定是主观故意,直接处罚不符合有错才罚的基本要求。第二,罚的和欠费差距太大,明显失衡。几块钱的欠费,直接罚200元,超出必要限度,完全可以用滞纳金等方式处理欠费,没必要直接动用行政处罚。第三,缺少前置告知流程。车主还没收到催缴通知就被处罚,属于先罚后告知。
经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可上述问题,指出原有条款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也不符合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建议北京调整罚款额度与处置程序。
随后北京对条例作出修改:必须经过两次催缴仍然拒不缴费,才可以处以100-500元罚款。
这次审查并没有否定用罚款来追缴停车欠费的做法,属于“方向认可,细节纠错”。之所以能够保留处罚手段,核心在于北京的立法模式。
国家层面目前还没有专门统一的机动车停车法律。北京出台专门的机动车停车地方性法规,属于综合性地方立法,立法目的聚焦城市机动车停车治理、调节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并不依附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体系。同时,法规明确道路停车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在这套制度框架下,地方有空间创设配套管理处罚,全国人大也认可这套改革的整体思路,只要求优化程序、合理设置罚款区间,给全国其他城市的停车制度改革留下参考样本。
特区案例:合法停车欠缴费用,不该动用行政处罚
另一桩备案审查案例,针对某经济特区条例,其中规定,在划定泊位内停车,不缴停车费直接罚款 200 元。公民提交审查建议,提出:车辆在泊位正常停放,没有扰乱交通秩序,仅仅欠缴费用不该按交通违法处罚;罚款数额失衡,同时缺少催告催缴的前置流程,甚至质疑该条款超出特区立法权限。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开展调研、多方比对各地做法后给出审查意见:
1. 缺少上位法支撑。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道路停车收费作出规定,也没有把 “泊位内停车不交停车费” 列为交通违法行为,自然不能以此为基础设置行政处罚。
2. 分清行为性质。车辆停进正规泊位,属于合法停车,没有干扰通行;不缴费本质上只是拖欠费用,并不是破坏交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3. 原则层面不支持设置罚款。针对这类欠费要不要罚款,原则上应当交由法律、行政法规来定,地方不宜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和北京案例结果不同,根源在于立法的依附关系,以及停车收费本身的属性。
这份特区条例,是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则:上位法没有规定某一类行为要处罚,实施该法律的下位法规,就不能自行新增行政处罚。
除此之外还有一层关键区别:北京将路侧停车收费明确定位政府非税收入;而该特区虽然由国有平台公司收取停车费,但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车主和收费方本质上属于民事欠款关系。行政处罚是用来维护公共行政管理秩序的,不能拿来替经营主体追讨欠款。就算经济特区拥有一定立法变通权,也不能违背行政处罚的底层法理。
深圳的现实困境:取消罚款之后,又想重新尝试
深圳很早就推行过路侧停车欠费罚款制度,此前政府规章规定,没有正常启动缴费流程,罚款500元。这套制度配合地磁设备,曾经让停车缴费率维持在较好水平。
但这套规章,同样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配套实施文件,会面临和前述特区条例一样的法理难题。在全国人大备案审查调研阶段,深圳提前预判到制度风险,2024年主动修法,直接删掉了500元罚款条款。
可难题随之而来:深圳的路侧停车使用费,定性是政府非税收入,不能走普通民事诉讼去追讨欠费。取消罚款之后,制度上仅剩下“拒绝欠费用户再使用路边泊位”这一项约束手段。现实当中这项措施约束力很弱,直接带来欠费激增、国有收益流失,路侧停车管理秩序受到冲击。
为此,2026年初深圳公开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计划重新引入行政处罚:由交通部门按月催缴,逾期不补缴先责令限期补缴,再视情节处100元,严重的最高罚500元。当地部门提出,这是依据地方政府规章的处罚设定权限来设计。
这就把深圳推到两难处境:一方面,深圳停车收费属性和北京一致,可以借鉴北京改革经验;另一方面,这份政府规章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按照特区条例的审查逻辑,上位法没有把停车欠费列为违法行为,地方能否新增罚款,存在很大争议。这份修改方案能不能落地,能不能通过后续备案审查,还有待观察。
跳出罚款思维:停车欠费治理要回归城市社会治理
对比两次全国人大备案审查,能梳理出一条清晰逻辑:同样是对停车欠费设置罚款,最终是否被认可,不看罚款数额高低,关键看地方走的是哪一套立法路径。
如果是专门出台综合性停车地方法规,把路侧停车收费确立为政府非税收入,那么可以保留处罚,但要完善催缴前置程序、控制处罚幅度;如果只是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规章,那么上位法没有相关规定,就不宜自行增设针对停车欠费的行政处罚。
把视角放大到全国更多城市,现实约束会更加突出:很多市县没有条件出台专门的停车专项地方性法规;同时大量城市把路侧停车经营权对外转让,停车收入变成企业经营性收入。这两种现实条件叠加,靠行政处罚追缴欠费这条路,适用范围正在变得越来越窄。
过去不少城市寄希望于“立法+罚款”,用处罚威慑倒逼市民缴费。但从备案审查释放的信号来看,这套模式并不能简单复制推广到全国各地。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审查意见中也点明,停车管理属于城市治理、社会治理范畴。这提示各地:不能只盯着处罚手段。当行政处罚的制度空间被压缩,提升停车缴费率的出路,不在于一味加重惩戒,而转向精细化社会治理:把收费规则讲清楚,优化缴费渠道,完善异议申诉机制,提升市民对停车收费制度的认同,从源头减少欠费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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