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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道不是你想挖就可以挖了!浙江温州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2 16:39 来源:温州网

核心摘要:近日,《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办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发布,将于下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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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温州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办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发布,将于下月15日施行。

该《办法》出台,旨在规范市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其中要求,应当优先在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高强度开发区域、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道交叉处、穿越河(江)道的隧道等设置管廊。此外,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所谓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给水、排水、天然气、热力、电力、照明、通信、广播电视等)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电气系统、消防安全系统、监控和报警系统、标识系统等)。形象地说,就是要将现在直埋在地下的各种市政管线统一安放到一个共同的“房子”里,将维修和管护转入地下,使管线得到更安全的保护。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周期长、工艺复杂,资金投入巨大,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管廊投资,《办法》规定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可以采用政府出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社会投资等方式进行。

《办法》健全了入廊管理制度。规定在已建成管廊且在廊内预留管线位置的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管线的,应当在管廊内敷设。已规划但尚未建成管廊的区域,应当为将来管线入廊在规划、技术方面做好充分衔接。根据规划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外新建的,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许可及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等行政许可。

《办法》对禁止从事的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作了明确列举。如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对管廊运营安全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打桩、挖掘、钻探、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保证管廊安全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保护措施进行论证,并在施工工程中对作业影响区域采取动态监测等措施。(记者 何群芳)

来源:温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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