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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降雨就地消纳利用

发布时间:2017-01-06 09:19 来源:

核心摘要:1月5日,山东烟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将有序开展。在烟台市日前印发实施的《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 ...

  1月5日,山东烟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将有序开展。在烟台市日前印发实施的《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75%

  目前,烟台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已编制完成并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

  根据要求,市、县两级要确保城市建成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整体达到75%的目标要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单列专门章节进行描述,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

  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列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用地分类的比例和特点,对城市总体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年径流控制目标进行分类分解,细化到各地块,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约束性指标;确定各地块内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雨水调蓄容积等指标。

  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落实到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落实可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屋面雨水利用及其它调蓄等工程设施的类型、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明确排水坡度和竖向设计,合理控制雨水径流,并与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相衔接,确保地块开发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

  施工图设计未批准不得使用

  今后,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的各个管控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进行,明确年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时,要按照《海绵城市设计规程》相关规定,在申请材料中增加相应深度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内容。建设地块的规划设计没有明确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和约束性指标的,不得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一书两证”申请中未能提供相应深度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原则上不得办理。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设计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并满足相应的规范标准;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验收时,要安排海绵城市方面的专家,对海绵城市工程设施建设和相关指标落实情况作为单独内容与整体工程一并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完不成目标任务将予以通报

  在保障措施方面,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管委)要按照市政府批复实施的《烟台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确保按标准和时限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可参考市级模式,成立海绵城市建设组织机构,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各县市区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市级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海绵城市建设给予补助。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将把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加强督促检查,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行政不作为、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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