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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隐瞒房产违规占用公租房指标 江西吉安市住建局:已要求其退租

发布时间:2024-10-16 17:24 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核心摘要:近日,网友陈先生在大江网《问政江西》发帖反映,吉安市阳明花园小区属于公共租赁住房,而该小区71栋3单元301室承租人李某兰在此租住14年,现名下已有房产,却不办理退房手续,占用公共指标。

近日,网友陈先生在大江网《问政江西》发帖反映,吉安市阳明花园小区属于公共租赁住房,而该小区71栋3单元301室承租人李某兰在此租住14年,现名下已有房产,却不办理退房手续,占用公共指标。

对此,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应,经调查,李某兰名下已有房产,位于邓家社区坪田新村,该套房产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根据核实,李某兰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条件,现要求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公共住房14年隐瞒已购房产


据陈先生介绍,吉安市阳明花园属于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李某兰已在71栋3单元301室租赁14年。在此期间,她名下已购一套房产,却刻意隐瞒事实,一直占用租赁指标。

据了解,相关文件规定,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而李某兰却不办理退房手续,占用公共指标。陈先生希望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并做出具体处理。

确实存在隐瞒事实情况

记者将陈先生反映的问题反馈给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该局调查,2010年10月,承租人李某兰与其儿女共同向政府申请,分配入住阳明花园71栋3单元301室。对网友反映李某兰名下有房产一事,2024年9月25日,吉安市人才交流房保障所工作人员前往吉安市青原区邓家社区调查核实情况,发现李某兰为邓家社区坪田新村3栋2单元601室的实际所有人,该房产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即李某兰确实存在名下有房产的情况。

要求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吉安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四十三条第四点“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他住房的”和第五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条件的”,承租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鉴于李某兰实际拥有的房产情况,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李某兰已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条件。对此,吉安市人才交流房保障所已告知李某兰,要求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如逾期不办理退房手续,吉安市人才交流房保障所将采取停水、停气、法律诉讼等措施收回该公租房。(记者 陈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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