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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楼市新政放“王炸”:已出租住房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发布时间:2024-09-02 15:00 来源:海报新闻

核心摘要:9月1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推出多条房地产新政,涉及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支持住房“以旧换新”、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化、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等多方面内容。

9月1日,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发布《关于调整优化房地产交易政策的通知》,推出多条房地产新政,涉及调整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支持住房“以旧换新”、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化、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等多方面内容。
 
取消新购住房“两年限售”
 
海报新闻记者了解到,新政策明确,自2024年9月1日起,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即可上市交易。对2024年9月1日前已纳入再交易管理范围的住房,仍按原政策执行。
 
原政策包括:2023年9月1日以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可上市交易。2023年9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前购买的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满两年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上市交易;其中,2024年5月20日后购买的商品房现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即可上市交易。
 
“首套房”认定按区县划分
 
在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方面,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重庆市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仅核查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的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县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
 
居民将重庆市内自有存量住房盘活用作租赁住房,且取得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的,在重庆市购买住房时已出租的住房可不纳入家庭住房套数计算。
 
本次政策优化后,将支持范围由2024年5月20日重庆市出台的渝房市办〔2024〕2号文的“中心城区”扩大至“全市”,并由一个家庭核减一套调整为按实际出租套数进行核减。
 
租赁合同备案证明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出具。住房套数的认定,中心城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审核认定,中心城区以外区县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审核认定。各商业银行凭住房套数认定证明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涉税套数认定和住房存量贷款利率调整等不适用本条政策。
 
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住房套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加大让利力度。
 
新购商品房给予补贴
 
在支持住房“以旧换新”方面,对2023年9月1日以来出售重庆市内自有住房,并于2024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网签备案时间为准)且完成契税缴纳的,由中心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给予每套新购住房不低于总房款0.5%的补贴。
 
对符合渝房市办〔2024〕2号要求,并于2024年5月20日至8月31日在中心城区新购商品住房的,由房屋所在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新购住房总房款的0.5%予以补贴。
 
加快存量商品房去化
 
此外,开展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坚持“以需定购”,组织区县政府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加大收购力度,积极争取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推动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快落地,切实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
 
鼓励区县政府将拟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存量住房纳入收购范围,按照不高于征收评估价和自愿的原则组织收购,支持相关居民“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的改善性住房需求。
 
鼓励区县政府组织购买商品住房用于城市D级危房房屋调换或安置。
 
进一步支持租赁住房群体
 
加大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力度,进一步完善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支持政策体系,逐步使租购住房群体享有同等公共服务权利。
 
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托管经营个人分散闲置住房用作租赁住房,支持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加大租赁住房开发建设信贷支持力度,满足团体批量购买租赁住房的合理融资需求,支持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等。指导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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