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通讯员 侯文月)近日,因某被投诉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规定期限内仍未为投诉职工补齐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调查事实,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投诉职工合法权益。
法院立案受理并审查终结后,认为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向某被投诉单位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于2023年12月20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现等待某被投诉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案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并予以强制执行。
该案是湖北宜昌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行政非诉执行第一案,实现了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缴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零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