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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非改租”操作规程:小户型为主,租金接受政府指导

发布时间:2021-09-06 10:25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福建省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印发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规程的通知》。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通知》附件中还包括《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查技术标准》。

对于广大新市民、新青年来说,租房既要住得进,也要住得好。当下将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等非住宅改建成租赁住房的现象十分普遍,对于“非改租”“商改租”,除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的《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外,多地也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建设标准。
 

日前,福建省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印发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规程的通知》。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通知》附件中还包括《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查技术标准》。
 
规程明确,存量非住宅类房屋是指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经合法批建并已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类存量房屋。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具体看,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一般需位于工业控制线以外;存在抵押等其它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改造后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改建不改变原建筑结构、不改变原建筑高度、不增设夹层、不增加项目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不实施拆除重建。改建住宅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且30-45平方米的小户型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一半。改建项目应按照相关停车位配建标准尽量多设置停车位。
 
规程还指出,除强制性规范必须增设和在原有结构空间内无法布局的消防通道、电梯等配套设施外,改建项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强制性规范要求增设部分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此外,审查技术标准还对日照要求、立面控制、出入口设置等有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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