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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困难企业可缓缴或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

发布时间:2020-07-26 11:30 来源:山西晚报

核心摘要:7月24日,记者从太原市公积金中心获悉,该中心推动纾困惠企政策加快落地,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和文化旅游行业

7月24日,记者从太原市公积金中心获悉,该中心推动纾困惠企政策加快落地,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和文化旅游行业,可以阶段性缓缴或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而这期间不影响缴存职工正常贷款及提取业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促进服务业恢复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20〕45号)精神,为推动纾困惠企政策加快落地,太原市公积金中心结合太原市实际,对受新冠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和文化旅游行业的正常缴存单位实施阶段性支持政策。

据悉,支持措施符合条件的缴存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同意,可以自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阶段性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阶段性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不超过1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单位和个人比例分别不得低于3%;阶段性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满后的次月起单位应当恢复正常缴存,并于6个月内补足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程序单位申请阶段性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向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分理处/管理部进行申请。申请单位提交资料齐全合规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权益保障阶段性缓缴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间,缴存职工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正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阶段性缓缴期间或结束后,职工发生调动、解除劳动关系、退休或者死亡等情形需要转移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应当优先予以补缴。单位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职工月缴存额不低于当年度规定最低缴存标准时,职工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缓缴期满,单位按时补足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阶段性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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