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当前位置:首页 > 专栏圈子 > 专栏新闻

我国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

发布时间:2022-07-16 07:03 来源:

核心摘要:我国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2022-07-16 06:59:58来源:中华建设网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城市燃

 

我国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

2022-07-16 06:59:58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办法》从总则、支持范围和标准、项目及年度投资需求申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和项目管理、监管措施、附则等六个方面,提出23条管理举措。
 
《办法》明确了投资专项支持范围: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面,重点包括: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其他政府所属或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和设施老化更新改造。
 
保障性安居工程方面,包括: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托育、无障碍、停车、充电桩、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相关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停车库(场)、充电桩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办法》规定了投资补助标准: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对应非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产权的老化更新改造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的30%、45%、60%、60%控制,四省涉藏州县和南疆四地州原则上按不高于80%控制,西藏可达100%。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可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
 
《办法》规定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
 
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城市(县城)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计划;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按期开工建设;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办法》强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办法》明确,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减、收回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0

本文作者

投稿 订阅 合作

订阅

投稿

手机订阅入口
单位
姓名
地址
电话
稿件或合作事项
请先做成一个压缩包文件再上传,文件大小不超过10M。
大文件请发邮箱:zhjszzs@126.com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027-68873367
010-88585617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电子邮箱: zhjszzs@126.com
中华建设杂志社公众号
中华建设网
公众号
红点视频
公众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头条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