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当前位置:首页 > 专栏圈子 > 专栏新闻

北京新规:合同额1亿元以上,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

发布时间:2021-09-15 07:02 来源:

核心摘要:北京新规:合同额1亿元以上,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2021-09-15 06:56:59来源:中华建设网核心摘要:9月14日,北京市人社局、住建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银保监委北京监管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资

 

北京新规:合同额1亿元以上,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

2021-09-15 06:56:59来源:中华建设网    
核心摘要:9月14日,北京市人社局、住建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银保监委北京监管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9月14日,北京市人社局、住建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银保监委北京监管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定,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QQ图片20210914203420
 
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实施办法》共制定了十八条举措。
 
《实施办法》规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采用在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的方式,也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
 
《实施办法》明确,实施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以下在建工程项目:
 
(一)所有需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项目;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
 
《实施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在1亿元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四)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实施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自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实施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所在区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对其新增工程降低50%的存储比例。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且按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对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所在区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100%。
 
《实施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区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到期拒不履行的,区级或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动用工资保证金,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经办银行、担保公司、保险机构。
 
《实施办法》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会商、案件移转等执法衔接机制,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不按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0

本文作者

投稿 订阅 合作

订阅

投稿

手机订阅入口
单位
姓名
地址
电话
稿件或合作事项
请先做成一个压缩包文件再上传,文件大小不超过10M。
大文件请发邮箱:zhjszzs@126.com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027-68873367
010-88585617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电子邮箱: zhjszzs@126.com
中华建设杂志社公众号
中华建设网
公众号
红点视频
公众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头条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