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当前位置:首页 > 专栏圈子 > 专栏新闻

我省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 ——必须100%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

发布时间:2021-06-08 08:16 来源:

核心摘要:力挺新能源汽车,我省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必须100%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湖北日报讯 (记者李剑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再出实招。近日省能源局发文要求,今后居住区停车场所、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所、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等地,都要按比例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

 力挺新能源汽车,我省要求新建住宅停车位

——必须100%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


湖北日报讯 (记者李剑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再出实招。近日省能源局发文要求,今后居住区停车场所、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所、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等地,都要按比例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其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

这份名为《湖北省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文件,对五类场所充电基础设施配置均作了明确规定: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按需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机构、在汉省属企业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配备充换电设施。

此外,对公共停车场所,鼓励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充换电设施。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适当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其中武汉市不低于20%,襄阳市、宜昌市不低于15%,其它市州不低于10%。独立占地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按停车位总数量100%的比例配建充换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道服务区,以及有条件的加油(气)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支持现有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暂行办法》称,鼓励充电运营者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升服务水平;各地可依规优选市场主体作为特许经营者,对一定区域和期限内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实施特许经营;鼓励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同时,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导向的奖补机制。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省能源局负责人表示,我省将依托“互联网+”智慧能源,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以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各地应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电服务模式,加快形成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高速公路和城乡公共充电网络。

(6月8日《湖北日报》)

0

本文作者

投稿 订阅 合作

订阅

投稿

手机订阅入口
单位
姓名
地址
电话
稿件或合作事项
请先做成一个压缩包文件再上传,文件大小不超过10M。
大文件请发邮箱:zhjszzs@126.com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027-68873367
010-88585617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电子邮箱: zhjszzs@126.com
中华建设杂志社公众号
中华建设网
公众号
红点视频
公众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头条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