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严寒冬) 日前,住建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机关事管局、团中央、供销合作总社等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合理制定工作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搞“一刀切”,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意见》从总体要求、全面加强科学管理、努力推动习惯养成、加快形成长效机制、加强组织领导等五个方面,提出了20条举措。
《意见》提出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其他地级城市初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机制。
力争再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配套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居民普遍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分类类别。区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因地制宜制定相对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类别,设置统一规范、清晰醒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方便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推动源头减量,推行生态设计,推动建立垃圾分类标识制度,推进分类投放收集系统建设。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建立健全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相衔接的运输网络,逐步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密闭、高效的厨余垃圾运输系统。
提升分类处理能力,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场化模式试点。合理布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鼓励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园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建设。
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法规体系,因地制宜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2025年底前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点的生活垃圾管理模式。
健全收费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积极促进生活垃圾减量。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加强成效评估。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评估机制,综合采取专业督导调研、第三方监管、社会监督和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
《意见》要求,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的工作体系,加快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全过程管理系统。
加强分类指导,从各地实际出发,合理制定工作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搞“一刀切”,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