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严寒冬) 10月20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节约集约用地。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闲置土地的,或者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不得批准“成片开发”征收。

据了解,“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标准》明确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原则,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注重严格保护耕地,注重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标准》要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建立合理审定机制。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前,应当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法律、经济、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成片开发”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
《标准》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
“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等内容。
特别强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
《标准》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是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是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是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标准》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