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通讯员 宋宏雷)17日20时许,江岸区江大路花桥二村车站旁一保洁公司垃圾转运车辆因故障造成漏洒,致使途经车辆通行不便,江岸区城管部门获悉后迅速处置,30分钟内将现场清理干净,恢复路面正常通行,并对涉事保洁公司立案查处。
据了解,17日20点20分左右,一垃圾转运车在途径江大路花桥二村车站附近时,车辆突然发生故障,车内垃圾洒落路面,随后驾驶员在下车查看一番后,竟然开车自行离开。由于洒落垃圾几乎占据一个车道,面积达十余平方米,途径车辆纷纷绕行。
20点50左右,获悉情况的江岸区城管局、花桥街道办事处、江岸区城管执法大队相关人员赶至现场,同时被紧急调派的转运车辆抵达后,立即协助街道工作人员清理路面漏洒垃圾。
21点30分,漏洒垃圾被全部清理干净,道路恢复正常。于此同时,通过询问现场目击者、查看路段监控视频等方式,街道及城管执法人员确认造成生活垃圾洒落当街洒落的为该街道环卫作业外包公司(武汉岸邑保洁服务公司)垃圾清运车。经过了解,20点20分左右该公司垃圾清运车邱某收运垃圾后,途径江大路花桥二村车站时,车辆货箱拖钩突发故障,致使车内垃圾大量漏洒,邱某下车查看后,发现故障一时无法解决,便私自决定换车后再回现场清理。
鉴于该公司作业人员在垃圾转运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的违规行为,江岸区城管执法大队直属四中队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负责人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立案进行查处。同时,花桥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也对该公司负责任人进行约谈,要求该公司举一反三,严禁再次发生类似行为,并表示将依据合同给予该公司相应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 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 擅自停业、歇业;
(三)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