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稿件来源:嘉兴市住建局网站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文件下发后,市建管中心高度重视,迅速布置工作,积极落实为投标企业减负,及时梳理出与工程招投标相关的保证金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印发《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与招投标相关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至各县(市、区
稿件来源:嘉兴市住建局网站
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文件下发后,市建管中心高度重视,迅速布置工作,积极落实为投标企业减负,及时梳理出与工程招投标相关的保证金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印发《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与招投标相关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至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全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确保建筑业招投标惠企减负政策落实落地落细。
《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项目中涉及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相关规定,须在招标文件中对五方面的事项予以明确和明示:一是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三种形式,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二是降低保证金缴纳额度,其中履约保证金由原先的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调整为2%,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由原先的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调整为1.5%;三是保障企业自主选择权,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的,视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四是健全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由各县(市、区)建设、财政、发改、公管等部门及时商议后决定是否对我市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的建筑业企业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因欠薪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招投标方面将依法给予限制;五是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2020年6月30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进度款(含预付款)支付比例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量的80%,同时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以及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不得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