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池州市住建局网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一直以来都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保险金”。
我市于2000年起开始征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设立了以建筑面积为基数的交存标准,2007年根据当时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测算,我市首次调整交存标准,由原先的6元/㎡,调整为未配备电梯的20元/㎡,配备电梯的40元/㎡,并执行至今。
当前随着房地产形势的发展及住宅条件的不断改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频率日趋增多,外墙、电梯、消防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成本不断上升,部分楼龄相对较长的小区维修资金已所剩无几,续筹工作执行难度大,现有标准交存的维修资金已不能满足日常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
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第六条规定: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据调查显示,我省合肥、淮南、安庆等地市均按上述标准执行,铜陵、阜阳等地则按房屋面积,配备电梯的最低为100元/平方米,未配备电梯80元/平方米交存,我市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处省内垫底水平。
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仍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未配备电梯的商品房屋,按70元/平方米交存;配备电梯的商品房屋,按100元/平方米交存;机动车库(位)类(含地下、地上),按50元/平方米交存。
新标准将于2020年元月正式施行,2020年1月1日前已办理首次预(销)售许可的开发项目,按照原标准交存。2020年1月1日后受理的首次房地产开发项目预(销)售登记和非开发项目的初始登记将执行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