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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将城镇住房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发布时间:2019-09-17 09:58 来源:

核心摘要:  为切实解决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7号)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保﹝2019﹞160号)的要求,乌兰察布市住建局印发了《城镇住房困难职工等

  为切实解决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47号)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保﹝2019﹞160号)的要求,乌兰察布市住建局印发了《城镇住房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该方案要求各旗县市区要将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伤病残退役军人、住房救助对象、计生特殊家庭、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困境儿童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进城务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及其它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重点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进行保障。对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伤病残退役军人、住房救助对象、计生特殊家庭、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进城务工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 集宁区、丰镇市等有条件的地区,要在2019年底前,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实现应保尽保;其他旗县在2020年底前,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实现应保尽保。
 
  该方案的出台将进一步缓解全市城镇住房困难职工等群体的住房压力,距离实现我市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更近了一步。
 
  转载自: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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