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辽宁省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了解到,《沈阳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自此,沈阳建筑物停车位的配建将严格按配建标准审批。
沈阳市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含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均要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的停车场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配建形式可包括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等多种形式。在建筑物施工前期规划审批时,相关部门将按设计规范,专门审核其配建停车设施的标准,确定停车场的形式、面积、位置。如果没有事先规划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将不予许可审批。同时,在竣工验收时,也将专门对配建停车场进行单独核验。如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有关部门将对其按有关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据了解,今年,沈阳二环以内的市本级区域,不包括铁西、浑南、沈北地区,每月审批的车位数都达万余个,将极大地缓解该市停车紧张的状况。
摘自《中国建设报》 记者 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