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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构建实施综合改造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9-03-19 09:08 来源:

核心摘要: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我市实施综合改造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旨在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改善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逐步探索和构建我市实施综合改造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长效机制。

■基层党组织为核心

根据《意见》,实施综合改造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要坚持党组织领导、业主决策、属地组织和部门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强化街道(乡镇)党工委等基层党组织在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通过业主认可的方式成立业主大会,组建业委会等组织,确定小区管理模式等。

小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居委履行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建立由居委会、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等共同参与的小区议事协调委员会。

充分发挥业主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其他优秀分子在老旧小区物业管理中的带头作用,鼓励其积极参与担任业主大会筹备组长、业主委员会成员,引导业主依法旅行职责,参与社区居民自治。

■管理与改造同步实施

《意见》明确规定,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启动前,物业管理与改造工程将同步表决,业主同意实施物业管理,并同意按要求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可以列入综合改造计划。此次《意见》将物业管理列为老旧小区改造的前置条件,可避免老旧小区改造改后失管,有效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

■保障四项基本服务

根据《意见》,实施综合改造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模式包括专业化物业管理、准物业管理、单位自管等方式,无论哪种方式,应保障四项基本服务:1.秩序维护,2.共用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含楼道窗户、照明等的维修养护、化粪池清掏、消防安全检查),3.保洁清洁(含垃圾分类),4.绿化养护。服务标准可参照《住宅物业服务标准》(DB11/T751-2010)规定的“住宅物业服务一及标准”约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部分住宅楼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可以对改造区域先施行物业管理。

《意见》还明确,已经完成改造的老旧小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可按照本意见组织实施管理;其他未实施综合改造的小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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