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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文推进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随迁子女教育、住房、社保、就业等权益

发布时间:2026-05-25 09:05 来源:长沙民政

核心摘要:据长沙民政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旨在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城镇化质量,构建新发展格局。意见明确了一系列重点任务和支撑保障措施。

据长沙民政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旨在逐步消除基本公共服务与户籍挂钩因素,促进未落户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提升城镇化质量,构建新发展格局。意见明确了一系列重点任务和支撑保障措施。

 

一、重点任务

 

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将挖潜学位资源、按需新增学位,巩固提升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位比例。对暂时无法保障公办学位的随迁子女,常住地政府落实购买学位责任。保障随迁子女转学需求,提高就读公办初中比例,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并推动将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

 

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采取实物保障、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加强公租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衔接,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健全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完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稳妥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

 

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外地户籍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等在常住地参保权利,各地对持居住证参保人员按户籍人口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

 

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依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做好未落户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扶持,引导企业加强农民工等群体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支持农民工参与技能人才评价。

 

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支持流动儿童融入城市,加强未落户常住人口基本生活兜底保障,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

 

二、支撑保障

 

优化公共服务设施空间布局。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强人口流入城市和县城的公共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学龄人口变化监测预警制度,相关教育经费向人口流入地、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倾斜。加强人口流入地医院病房改造,开展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

 

规范基本公共服务梯度供给。对供需矛盾突出的服务,各地可通过积分制等方式,以就业、居住时间为主要条件实行梯度供给,逐步减少梯度层次和差异、降低享有门槛。不得设置学历、职称、纳税贡献等限制条件。

 

加强财政转移支付保障。根据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常住人口进度,完善转移支付分配考虑常住人口因素的做法。鼓励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加强对人口流入地的财力支持。

 

优化城镇建设用地配置。建立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增加人口流入地民生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学校、医疗机构、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需要。

 

促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推广居住证互通互认、常住年限或积分转换等经验,保障流动人口连续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城市群、都市圈跨行政区合作办学办医,促进基础教育和医疗资源均衡配置。

 

加强服务事项协同经办。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异地事项一站式网上办理。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事项“全国一清单”。

 

完善常住人口登记统计。推行电子居住证,持续扩大居住证持有人凭证即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范围。推动居住证登记信息应用于人口统计,完善相关统计监测体系。

 

三、组织实施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科学有序、因地制宜推行相关工作。人口流入城市和县城要加大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力度,超大城市要按常住人口规模目标优化布局。人口总量稳定或流出的地区要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提质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牵头强化监测评估,指导人口流入城市“一城一策”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将完善政策并适时调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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