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要闻

广东发布高层建筑消防新规 4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6-03-16 09:16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核心摘要:近日,《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近日,《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公布,将于4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将适用范围从原有的高层公共建筑,扩展至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层建筑,涵盖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

 

资料图

 

根据新规,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则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为各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了清晰的界定标准。

 

火灾预防是本次新规的核心内容。针对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新规明确了9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高层建筑电梯轿厢,或者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高层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充电;占用、锁闭高层建筑避难层(间)和避难走道,或者在高层建筑避难层(间)、避难走道堆放杂物;在高层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

 

智慧消防建设成为新规的一大亮点。新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建筑火灾监测、预警预判和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等智慧消防建设,探索推动消防无人机建设应用纳入本地区低空经济规划建设范畴。同时,鼓励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联动切断等智慧消防设施,提升消防安全技防水平。超高层建筑用气场所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联动装置,确保用气安全。

 

关于应急预案,新规提出,新建超高层建筑应按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已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高层建筑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并配合属地消防救援站联勤联训联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应当将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作为重要内容,并组织演练。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此外,新规明确,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要求公示消防设施停用信息等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标识的,逾期不改将处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热门标签

投稿 订阅 合作

订阅

投稿

微信扫一扫,使用小程序
单位
姓名
地址
电话
稿件或合作事项
请先做成一个压缩包文件再上传,文件大小不超过10M。
大文件请发邮箱:zhjszzs@126.com
并标明“新闻投稿/论文投稿”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027-68873367
010-88585617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电子邮箱: zhjszzs@126.com
中华建设杂志社公众号
中华建设网
公众号
红点视频
公众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头条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