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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大职业技能评价监管查处力度

发布时间:2024-06-02 06:41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强调,要加大监管查处力度,有关单位开展的评价活动所发证书或在商业宣传时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强调,要加大监管查处力度,有关单位开展的评价活动所发证书或在商业宣传时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的,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人社部
 
为规范职业技能评价管理,通知要求,要严格规范多元评价。明确,职业技能评价主要通过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要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并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开展。
 
要求,加强评价质量管理。明确,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通过考核评价或工作业绩评审认定等方式进行。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通知强调,要加大监管查处力度。评价机构应在属地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对不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不严格审核报考条件、甚至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应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对相关评价机构给予限期整改、移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等处理;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开展的评价活动所发证书或在商业宣传时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的,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要强化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机构管理、考务管理、评价监管等信息化建设,加强与有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信息共享比对、远程监控、违纪违规行为预警等功能,提高监管服务效率和水平。
 
通知要求,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通过质量督导、现场督查、同行监督、社会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将职业技能评价纳入有效监管。要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不断强化源头防控。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适时选择代表性强、危害性大的违纪违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报道、以案说法、专家点评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以案示警、以案明纪,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底线思维,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假牟利,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职业技能评价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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