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了广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明确,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8年12月24日印发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规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旧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购买自住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办法》规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配偶或双方父母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 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实际支付购房款两年内提出申请,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贷款发放后结清前提出申请,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办法》规定,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违规提取的资金,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信用信息。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对已提取资金的,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直至其将已提取金额全额退回5年后,且符合提取条件时方可提取。
已办理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如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逾期,经两地公积金中心核实,有权暂停缴存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