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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开展部分省直管市、县级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试点

发布时间:2023-11-26 08:59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通知,部署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决定,开展委托部分省直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试点,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下发通知,部署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决定,开展委托部分省直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试点,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要求,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深化用地审批权委托改革,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决定,委托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门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州等8个市(州)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决定,试点委托仙桃市、潜江市、宜都市、大冶市等4个省直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湖北省明确,被委托市(州)、直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设用地报件资料审查。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市(州)、直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因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而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应配合省人民政府做好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具体工作。
 
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下放,不得擅自向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转移委托审批权限,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湖北省强调,被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不得擅自扩大委托审批范围及内容,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和委托。
 
要严格审查把关,严禁越权、违规审批,特别要严格审查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及相关管控规则,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征地补偿和社保安置等相关政策,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要建立用地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评估制度,对存在越权或违规审批等突出问题经提醒后拒不整改的,或者连续2年评估考核处于末等次的地方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收回委托审批权。涉及扩大委托范围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据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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