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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严禁省属企业开发境外房地产项目

发布时间:2023-10-28 08:46 来源:

核心摘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日前,陕西省国资委发布新修订的《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主业中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省属企业,严禁开发境外房地产项目,严禁参与多轮竞拍高价拿地,严禁举债购地托市,严禁接盘高风险房地产企业和项目。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日前,陕西省国资委发布新修订的《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主业中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省属企业,严禁开发境外房地产项目,严禁参与多轮竞拍高价拿地,严禁举债购地托市,严禁接盘高风险房地产企业和项目。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投资监管体系建设、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投资事前管理、投资事中管理、投资事后管理、投资风险管理、境外投资特别规定、责任追究、附则”等十章,共五十七条。
 
《管理办法》明确,省国资委按照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省属企业投资进行分类监管: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当报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企业按照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省国资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后评价:长期停建、严重超概算超工期、建成后长期亏损或不能正常运营、巡察审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重大投资项目。
 
《管理办法》明确,省属企业确需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办公用房的,必须充分论证其必要性、经济性、可行性,统筹考虑企业经营效益水平和资金承受能力,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执行建设标准,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
 
主业中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省属企业,严禁开发境外房地产项目,严禁参与多轮竞拍高价拿地,严禁举债购地托市,严禁接盘高风险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主业中无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省属企业,禁止参与非自有土地竞拍、开发,存量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追加投资,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原则上应当与中省有主业优势的企业合作开发,严防行业投资风险。
 
《管理办法》强调,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陕西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省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实行重大投资决策终身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执行投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工作推进不力、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的省属企业,特别是存在计划外项目、新增非主业项目等问题的省属企业,省国资委将采取监管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日常投资监管情况及后评价结果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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