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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实行“六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9-30 08:03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财政部决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实行五项优惠政策。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财政部决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实行五项优惠政策。
 
 
据了解,为继续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财政部将实施六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一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是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是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告明确,饮水工程,是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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