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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2月施行

发布时间:2022-11-15 09:31 来源:生活报

核心摘要:日前,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印发,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以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时得到维修和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暂行)》将于12月10日起施行。

日前,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印发,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等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以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及时得到维修和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暂行)》将于12月10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计划使用、一般使用和应急使用。其中,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应急使用方式包括:
 
(一)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情况,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整改通知,或者专业机构出具检验、检测、评估整改报告的;
 
(二)物业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
 
(三)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的;
 
(四)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公用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突发事件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
 
(六)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
 
应急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依照相关规定需要住房城乡建设、技术质量监督、消防等部门检测、鉴定的,应当及时组织相关检测鉴定机构出具检测鉴定意见;经勘察、鉴定需要维修的,将拟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由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经核实的维修费用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分批划转;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将维修费用应付余额划转到维修单位约定账户。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市、县级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以及物业服务人在应急情况下垫付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账户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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