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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四五”开展绿色建筑示范

发布时间:2022-10-13 07:59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开展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工作。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十四五”期间组织开展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工作。
 
 
据了解,湖北的绿色建筑示范分为三个类型:星级绿色建筑示范;绿色建筑集中区示范;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
 
《通知》规定了示范条件:
 
星级绿色建筑示范。示范项目应为单体建筑,面积应在0.8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按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进行规划、设计、建造、验收、运行,符合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相关要求,近三年内投入使用并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绿色建筑集中区示范。示范项目应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集中区。区域内所有建筑,全部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进行建设,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面积比例应超过30%(公共建筑100%),近五年内投入使用并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示范项目应按照国家《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近零能耗建筑测评标准》T/CABEE 003-2019、《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B42/T 1757-2021等标准进行建设,符合湖北省《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 1319-2021的相关要求,近五年内投入使用并获得超低(近零、零)能耗建筑标识。
 
《通知》明确,项目示范包括示范创建和验收完成两个阶段。创建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住建、发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推荐上报,经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列入示范创建项目。示范创建项目竣工后,由各地住建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报省住建厅进行审查复核。完成示范任务的项目将由省住建、发改部门予以公布。
 
列入示范的创建项目将优先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省住建厅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预评价,提供相应技术指导,并在后续绿色建筑标识认定过程中予以优先安排。
 
《通知》要求,落实支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管理、商品房价格备案、绿色金融支持、资金奖励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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