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 全国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要闻

沈阳:开展房地产销售宣传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2021-10-16 06:48 来源:

核心摘要:日前,沈阳市房产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的通知》,为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决定,开展全市房地产销售宣传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销售宣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日前,沈阳市房产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的通知》,为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决定,开展全市房地产销售宣传专项整治,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销售宣传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房地产销售广告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者可以签约入读、 划片入读某特定中小学,不得使用引发购房者对特定中小学入学资格产生误解的特定用语;不得对规划和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涉及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应当明确注明 ”在规划中”或者 ”在建设中“。
 
《通知》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居间代理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不得以学区房名义挂牌二手房;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政府公布的交易参考价格挂牌二手房;不得组织出售方联合抬高报价;不得协助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
 
《通知》规定,网络自媒体不得散布与国家房住不炒大政方针相违背的观点;不得配合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炒作学区房等话题;不得片面和歪曲解读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故意制造噱头或借助 “热点” 事件煽动扰乱社会秩序。 
0

热门标签

投稿 订阅 合作

订阅

投稿

手机订阅入口
单位
姓名
地址
电话
稿件或合作事项
请先做成一个压缩包文件再上传,文件大小不超过10M。
大文件请发邮箱:zhjszzs@126.com
友情链接
联系方式
027-68873367
010-88585617
周一至周五 8:30-17:30
电子邮箱: zhjszzs@126.com
中华建设杂志社公众号
中华建设网
公众号
红点视频
公众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头条号
中华建设杂志社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