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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24-12-17 08:50 来源:西宁晚报

核心摘要:近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将对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近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西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将对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集约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据了解,《条例》共五章,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营维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三十三条。《条例》契合西宁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建设方面,《条例》明确,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排水防涝、文物保护、人民防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确定管廊布局、管线种类、三维控制线、重要节点控制要求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综合考虑城市发展和安全,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已建成管廊的区域,新建管线和改建、迁改既有管线的,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全部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按照管廊专项规划逐步入廊。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根据管廊专项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同步建设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道路改造、老旧管网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管廊建设;不具备同步建设管廊条件的,应当为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运营维护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入廊管线单位等的职责。此外,《条例》规定,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管廊及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包括损坏、擅自占用管廊;擅自进入管廊;向管廊内倾倒、排放污水、泥浆、腐蚀性物质;堆放危险物品;挖掘岩土;堆土或者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其他危害管廊及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为。【记者 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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