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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理 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07-25 16:39 来源:昆明信息港

核心摘要:7月24日,记者从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除“多规合一”,还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

7月24日,记者从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除“多规合一”,还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

多规合一

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根据《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推进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相关建设管理工作。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务、滇池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在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阶段对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投资合理性进行审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在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供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应要求。财政部门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中央、省、市补助资金的拨付与指导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水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城市防洪工作;负责水资源的统一规划、配置和调度;建设联通工程,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保障能力。滇池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滇池流域范围内海绵城市建设中涉及管网建设改造、城区易涝点整治、城市河道水系生态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

同时,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用地的占比和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明确各类用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内容,并与城市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排水防涝、节约用水和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城市自然条件、排水设施布局等因素,确定规划目标和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等相关指标,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布局,合理划分排水分区,逐级分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逐步纳入到相应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园林绿化、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多渠道落实资金

海绵城市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当强化区域整体治理,要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完整社区打造等,按照规定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

在资金方面,市、县(区)两级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多渠道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资金。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对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有关权利人负责运行维护。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和设施运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通报。市、县(区)两级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还应当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数据共建共享,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对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打造生态文明春城。2016年起,昆明开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随后昆明一直按照国家、省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部署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组建临时机构,编制海绵规划,全市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于2022年5月成功申报为国家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记者杨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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