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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3月1日施行

发布时间:2019-03-12 09:15 来源:徐州日报

核心摘要:《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在徐州市地方性法规中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雨污分流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还建立了三项制度,规范了四个领域,明确重点打击各类破坏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在立法理念上采用了统筹城乡、科学前瞻、管建并重、综合平衡的策略,重点在于为徐州市打...

《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首次在徐州市地方性法规中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雨污分流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还建立了三项制度,规范了四个领域,明确重点打击各类破坏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行为。在立法理念上采用了统筹城乡、科学前瞻、管建并重、综合平衡的策略,重点在于为徐州市打造一部具备现代化中心城市使用功能的、符合新时期水务管理格局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雨污分流管理制度
 
雨污分流制度是排水工作的重要内容。徐州市的合流制污水管网,是城市建设历史原因造成的,由于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地区范围较广,改造任务十分繁重。因此,在《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实施雨污分流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计划,结合城市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第三十三条对混接雨水、污水管网的行为,规定了排水部门的排查处理责任。
 
倡导海绵城市建设
 
《条例》首次在徐州市地方性法规中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作出明确规定,从根本上提升城市内涝防治能力。在《条例》第六条表述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利用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吸纳、蓄渗和缓释雨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客观条件,采取建设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屋顶绿化等方式,采用透水铺装材料和可下渗结构,吸纳、蓄滞、缓释雨水。”
 
建立城市内涝防治机制
 
去年夏季,一场数十年难遇的特大暴雨袭城,全市人民切身感受到了加强城市排涝能力建设的迫切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低洼区域、排涝不畅区域、人工地下区域排水综合治理;同时,要求建立排水、应急、城管、建设、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城市内涝防治联合行动机制。
 
规范排水管网保护
 
排水管网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在危害排水管网的一系列问题中,排水户排放水质不达标已经成为一大公害。《条例》从多个方面对排水管网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排水水质要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二是明确了接入管网的具体要求;三是分类确定了设施养护主体,明确了他们的职责范围;四是对危及排水设施的行为作了界定。
 
加快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建设
 
随着徐州市城乡一体化不断发展,通过立法提升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面的责任,对资金保障作了规定;对毗邻城镇管网的农村,规定了就近接入的原则,有效避免了重复建设和浪费;对其他村庄,规定了相对集中建设的原则,较为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考虑到农村建设各类设施在技术、经验、管理上的不足,规定了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农村设施和管网建设的职责。

全程监控污水与污泥处理
 
《条例》对污水处理作出细化规范,一是规范了运营合同的签订方式;二是规定了需要报送有关部门的各类信息,及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各类运营情况;三是规定了在线监测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同时,对污水处理的副产品污泥,《条例》也用足够的篇幅进行关注。一是规定主管部门要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运营、转运、处置单位要建立联单制度,确保污泥转运处置始终处于监管之下;三是污泥转运车辆要实现专业管理,保证转运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做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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