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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委在监管中将严罚房地产经纪机构捂盘26种违规行为

发布时间:2019-03-27 11:35 来源:

核心摘要:

 为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质量,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近日,北京市建委颁布了《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市建委备案分为初始备案、变更备案、续期备案,备案工作在辖区内进行,并由区、县建委进行动态监管。《通知》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人员26种违规行为将受处罚。该《通知》于4月15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在设立时到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初始备案。初始备案时房地产经纪机构须有4名房地产经纪人员、分支机构须有2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进行变更备案;一年有效期后进行续期备案。备案工作通过经纪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为市建委准确、及时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基础信息,达到底数清、情况明的目标提供保障。

《通知》还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的动态监管作出明确规定。经纪人员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串通,互相炒卖房号、捂盘惜售;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推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利用格式合同对委托方做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的;利用虚假信息、过时信息进行宣传,发布虚假广告、签订虚假合同;互相串通以假出租、假出售等方式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诚意金以及类似性质费用等26种违规行为是日常监管的重点。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和个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市建委将其违规行为在政府网和媒体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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