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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研观察|《住房租赁条例》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发布时间:2025-09-11 17:21 来源:中国建设报

核心摘要: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化、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对于完善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近期出台的《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化、法治化进程的重要里程碑,对于完善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推动住房供应体系优化,构建租购并举新格局。我国住房市场存在租售结构性失衡问题。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快速发展,商品房销售规模迅速扩大,居民偏向于投资购房而不愿租房。与之对比,租赁市场发育较晚,政策性支持手段不足。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2023)》数据,我国城镇家庭租房比例约为25%。这种结构性失衡也间接导致租赁性房源供应不足、重点城市居民家庭购房负担较重。《条例》提出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同时,也要求配套鼓励租赁房源供给的金融、财税等支持性政策,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租赁住房建设、运营,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支持发展租赁住房REITs等。

 

推动租赁市场内部结构调整,促进机构化与长期租赁。我国市场租赁住房以个人散租为主,个人散租房源约占房源总量的90%以上。机构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运营)房源不足5%,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普遍在25%~30%之间。总体来看,租赁住房结构性供需错配明显,户型和价格难以匹配新市民、青年人等租房群体需求,职住分离现象突出。尤其在租期上,大量个人出租房源的平均租期仅为8个月,租赁关系不稳定。《条例》通过“组合拳”解决租赁市场的结构性短板,一方面,鼓励支持机构化租赁,明确“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并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金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着力强化长期租约,明确“国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建立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等。

 

维护承租人权益,迈向租购同权新阶段。对承租人权益保护不充分一直是住房租赁市场的痛点问题,出租人违约成本较低,提前强制收回房屋、拖欠返还承租人押金等现象时有发生,承租人难以与购房人同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条例》通过多重措施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一是提前告知制度,要求“出租人依法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留出时间,不得以非法形式如暴力、威胁等解约”。二是押金扣减管理,明确“在住房租赁合同中要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三是租购同权,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连续履行达到规定期限的,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切实提升了承租人权益保障水平。

 

《条例》通过法治手段系统性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宏观层面推动租购并举,中观层面优化租赁市场内部结构,微观层面保障承租人权益,是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体现。随着《条例》的深入实施和相关配套政策的不断完善,住房租赁市场必然逐步走上规范化、机构化、长期化的道路,实现更健康、更有序的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赵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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