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国务院发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禁止采伐古树名木。《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古树名木保护领域的法规空白,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导。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务院发布《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规定,禁止采伐古树名木。《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古树名木保护领域的法规空白,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指导。
我国是世界上古树名木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第二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结果显示,全国普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共计508.19万株,包括散生122.13万株和群状386.06万株;分布在城市的有24.66万株,分布在乡村的有483.53万株。树龄5000年以上的古树有5株。
但是,当前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违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时有发生,少数地方古树名木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要求不统一等,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建立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条例》的出台,对于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城市古树名木得到永续保护,有助于城市历史文化的传承,有助于城市居民古树名木保护意识提升。
据了解,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条例》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职责、分级认定公布、日常养护管理、采伐移植情形、传承文化等作出明确规定,全方位、全链条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条例》明确,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国家鼓励、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
《条例》规定,对古树按照实行分级保护: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
《条例》强调,禁止采伐古树名木。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不符合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治理。
《条例》明确,违反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明确,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