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劳动用工监管机制。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劳动用工监管机制。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劳动用工监管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通知要求,要规范开展失信名单管理。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名单认定、列入、公开、推送、信用修复等信用管理工作,强化对恶意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约束。同时,综合分析欠薪问题产生原因,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的教育、规范、震慑作用,分类施策、多措并举,及时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要健全失信名单共享机制。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于列入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数据标准将失信名单推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列入部门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开展信用修复,并配合做好“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的“一网通办”。当事人被移出失信名单的,列入部门应于移出决定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移出信息按照数据标准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有条件的地区,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地区失信名单及时推送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做好当事人被移出失信名单的信息共享工作。
各级信用牵头部门应在收到失信名单七个工作日内,将失信名单共享至相关部门,督促相关部门对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当事人,依法依规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予以限制。
要切实加强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失信名单共享报送机制。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失信名单管理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为切实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名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还制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数据归集标准》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数据移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