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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发布时间:2025-01-04 07:47 来源:本站原创

核心摘要: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阎秋)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住建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同时废止《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标准》共十八条。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规定,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超(无)资质承揽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投入使用。

 

《标准》规定,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模板支架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危险性较大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顺序或分层厚度浇筑混凝土。

 

《标准》规定,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或缺失。

 

《标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爬升(降)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爬升装置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构件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塑性变形、开焊,或其连接螺栓、销轴缺失或失效;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塔式起重机与周边建(构)筑物或群塔作业未保持安全距离;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吊索具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标准》规定,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超过设计承载力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单榀钢桁架(屋架)等预制构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悬挑式卸料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或电梯井道内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且电梯井口未设置防护门;高处作业吊篮超载使用,或安全锁失效、安全绳(用于挂设安全带)未独立悬挂。

 

《标准》规定,存在以下冒险作业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使用混凝土泵车、打桩设备、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等大型机械设备,未校核其运行路线及作业位置承载能力;在雷雨、大雪、浓雾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违规进行吊装作业、设备安装、拆卸和高处作业;施工现场使用塔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或轮胎起重机等非载人设备吊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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