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为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其中,在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方面,明确规定,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
中华建设网讯 (记者 韩冬) 为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其中,在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方面,明确规定,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据了解,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经营主体对于跨境投融资的需求日益增长,为扩大高水平开放,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是我国在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的一项重要政策创新。通过简化流程、放宽限制等措施,降低企业的制度性成本,为市场注入新的活力。通过取消不必要的登记、简化流程,降低企业合规成本,提升资金流动效率。优化外资营商环境,增强外资在华投资信心。
《通知》从“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三个方面,推出了九条举措。
在深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方面,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现推广至全国。
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据了解,《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通知》的出台,是在新时代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一步。它不仅回应了市场主体的核心关切,也为我国吸引外资、支持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随着改革落地,预计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我国在全球跨境资本流动中的吸引力与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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